摘要: | 本研究之目的針對送貨勞工因工作需要,每天必須以機械腳踏車作為交通工具,分送貨品至各商店或顧客住處;每日連續的暴露於機械腳踏車振動至少兩個小時以上,有些則更多。由過去的文獻得知機械腳踏車行駛時駕駛者將同時暴露於手-手臂振動及全身振動,而長期的振動暴露中可能對駕駛者產生危害。因此瞭解送貨勞工之手-手臂振動暴露及全身振動暴露情形,有其必要性。
本研究依照ISO 2631及ISO 5349之規範,使用RION VM19手-手臂振動測定器、RION PV-93檢波器及RION VM-52全身振動測定器、RION PV-62蓆座型檢波器及RION XV20B信號前置放大器針對排檔及自動變速之不同排氣量的機器腳踏車共廿七輛,分別在柏油路面以三種不同之時速(20、40、60公里)及在產業道路上以時速20公里測量其全身振動暴露及手-手臂振動暴露之情況,在現場以SONY PC204AX資料記錄器記錄其信號,等回到實驗室後將其重新播放記錄之信號並傳送入RION SA-27實時間頻譜分析儀分析,得到三個軸向的1/3八音幅頻帶之振動加速度值,再利用個人電腦對不同頻帶依ISO之規範加權後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1、302條及ISO 5349、ISO 2631比較其允許暴露時間。
研究結果顯示手-手臂振動暴露部份,排檔機器腳踏車不論新舊,手-手臂振動皆以Y軸為最顯著,每日允許暴露時間皆大於八小時,大於郵務士實際暴露時數;重型自動變速機器腳踏車手-手臂振動皆以Z軸為最高,允許暴露時間不一,最嚴重者其允許暴露低於二小時,遠低於實際暴露時間;輕型自動變速機器腳踏車手-手臂振動暴露皆以Z軸於最高,而使用年份愈高者其振動量愈高,允許暴露時間甚至有低於一小時者。排檔機器腳踏車全身振動暴露加速度皆以Z軸為最高,不論新舊車型皆允許暴露八小時以上,而重型自動變速機器腳踏車之振動加速度值一般皆低於輕型自動變速機器腳踏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