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筆數/總筆數 : 18074/20272 (89%)
造訪人次 : 4309448      線上人數 : 5421
RC Version 7.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雙引號",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可獲得較完整資料
  • 進階搜尋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cnu.edu.tw/handle/310902800/31097


    標題: 臺灣溫泉價值創新應用調查研究 ─ 子計畫二:溫泉資源併合生態觀光之策略效益調查研究-以高雄市茂林區為例
    作者: 董志明
    貢獻者: 休閒保健管理系
    日期: 2017
    上傳時間: 2018-03-06 05:03:26 (UTC+8)
    摘要: 觀光局訂定1999年為台灣溫泉觀光年開始,帶動台灣溫泉產業蓬勃發展,促使國內溫泉法得於2003年7月2日立法公佈,並2005年7月1日起實施。隨著溫泉法及13項子法正式實行,其中交通部研提4項子法:包含溫泉標章申請、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等;經濟部水利署研提8項子法:包含溫泉標準、水權輔導換證、開發許可、溫泉施行細則等;以及行政院原民會研提1項子法:「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溫泉法及其子法正式實行的確對台灣溫泉產業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榮景。無論任何年代,經濟成長歷程必經「起步、突破、衰退」三階段,隨著休閒產業發展的生命週期及溫泉區風災影響,台灣溫泉產業於2007年發展開始受限,其後因陸客來台帶動部份地區人潮外,整體溫泉產業發展之經濟規模己呈現瓶頸獎態。無論如何,長達10年的溫泉法緩衝期,在2012年7月1日已經結束,溫泉將依溫泉法落實管理,2012年7月1日以後,未合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而取水、未取得溫泉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而營業的業者,將會受到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開罰。本研究目的有二:第一、分析溫泉產業結合健康服務之發展意象;第二、進行溫泉泉質特性發展化粧保養品之策略評估;期望提升本校在溫泉品牌授權策略及溫泉價值創新應用執牛耳之地位。
    關聯: 計畫編號:CN10605;計畫年度:106
    顯示於類別:[休閒保健管理系(所)] 校內計畫

    文件中的檔案:

    沒有與此文件相關的檔案.



    在CNU I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TAIR相關文章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