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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溫泉合法化推動程序分析與原因探討
    作者: 陳忠偉
    貢獻者: 溫泉產業研究所
    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2012-02-22 15:26:19 (UTC+8)
    摘要: 政府為了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溫泉法。溫泉法已於2003年7月2日公告實施,但有7年緩衝期,後續的子法也已陸續公告。實務上,溫泉源頭為經濟部水利署所管轄,但要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溫泉的使用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但建管、環保、衛生的實際管理單位也是各縣市政府,因此縣市政府是溫泉管理的實際執行單位,而中央政府是政策擬訂單位。今年7月緩衝期已於6月31日到期,日前已修法再延三年至2013年。然目前依法完成並取得溫泉開法許可業者未超過30家,對全台目前約500家經營溫泉業者家數而言,其合法比例不到一成,因此,在溫泉合法化推動過程是否遭遇窒礙難行之處,有其進一步分析與討論之必要性。
    關聯: 計畫編號:CN10005;計畫年度:100
    顯示於類別:[觀光事業管理系(含溫泉所)] 校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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