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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310902800/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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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r.cnu.edu.tw/handle/310902800/22361
標題:
以樂生療養院保留之爭議論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訂
作者:
吳慶烜
陳慈徽
貢獻者:
文化事業發展系
日期:
2009-05
上傳時間:
2010-03-03 11:41:36 (UTC+8)
摘要:
樂生療養院因為捷運計劃通過引發的院地保留爭議,是近年來台灣社會運動中最令人矚目的事件。由於台北捷運規劃的路線以樂生院為新莊機廠用地,導致療養院病患被迫遷離、院址遭拆除的命運,因而引發了學界和社運團體以及關心樂生的學生的不滿和抗議,捷運進度也因此有所延宕。政府為改善過去文資法體系狹窄、執行互相干戈,因而在民國94年重新修訂文資法。新版文資法的修訂使國內許多重要文化資產有機會被保存下來,然而在修法期間所產生的空窗期,造成某部份的古蹟被蓄意破壞或強行拆除,卻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去做制裁或處分的動作。由於未能建立審慎而專業化的評選制度,評鑑制度及規劃作業缺乏客觀立場,文化資產保存課題常與政治議題或經濟利益糾結在一起,致使有許多古蹟因此遭受破壞或拆除,樂生療養院就是在此空窗期下的犧牲品。
樂生案面臨台北縣政府不願執行古蹟指定動作,中央政府又不介入;此案攸關人權、台灣醫療歷史、人文風貌及文化資產價值,同時又跨縣市,文建會遲遲不代行職權,難免予人「中央、地方互踢皮球」印象。政府不把文化資產納為建設一環,讓文化資產淪為建設與發展障礙,顯示地方政府仍缺乏文化價值視野,有關文化資產的精神與實踐都不夠與日並進。從樂生院事件中可以反映出目前文資法中古蹟指定審議程序與代行機制尚有不足之處,政府應該重新檢討目前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建立完備之文化資產指定程序與審查機制,在任何文化資產尚未完成審查程序之前,所有相關建設必須暫停。政府若無法從樂生院事件中記取教訓,難保不會再有文化資產成為下一個犧牲品。本文將從樂生院保留的爭議、台灣文化保存觀念變遷的角度以及新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比較,進一步探討台灣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制度。
關聯:
2009年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文化事業學術研討會 ,起迄日:2009/5/21,地點: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顯示於類別:
[文化事業發展系] 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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