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孔子春秋經記魯隱公元年(西元前七二二年)至魯哀公十四年(西元前四八一年),計兩百四十二年間之史事,為中國第一部明確記載年月日之史籍,誠有極寶貴之貢獻.唯春秋經只載綱目,孔子依當時環境背景下之社會倫理之標準,寓寄其微言大意,有其特定之書法語義例,若據其書法筆削來判別事件之是非,未必完全府合歷史事件之真相.襄公五年春秋經載云:齊崔予斌其君光.孔子對於斌君事件之書法,<左傳>認為:凡斌君稱君,君吳道也:稱臣,臣之罪也.意旨不書斌君者之名,唯稱國人斌君,必是人君無道,舉國欲去之,則罪在人君不在大臣,故不書其名;反之,若書斌君者之名,則罪在人臣,故書其名以章其斌君之罪.就此書法觀之,是孔子認為崔予斌君有罪,係因莊公私通崔予妻棠姜,且明目張膽,毫無忌謂,令崔予十分難堪,是以憤而謀斌.有此客觀事實可知,齊莊公淫亂在先,被斌實自由去也,崔予斌其君實有適可忍也,熟不可忍之苦哀.本文旨在根據左傳,探討崔予斌君之原因予過程,以釐清此歷史事件之真相,並藉此說明左傳之解經特色及其價值 |